ChatGPT、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强大表现使得人类主体性危机再次席卷而来,亟须哲学指导。不同哲学理论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定位存在争论,但人的本质命题才是法律主体的前提条件,法人亦是通过制度设计满足命题,进而成为法律主体。反观生成式人工智能,其劳动是异化的、不具备社会性关系,更无内在需求,仅是治理的客体对象。根据训练数据、算法架构和技术协议,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分为不同类型,并表现出不同特点和风险。现有敏捷性治理、协同性治理、适应性治理等多种方案,未跳出法律和政策的范畴,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不足和政策混杂的情况下,陷入有限治理的困境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,经济基础作为破境力量出现,指出“规则之治+政策之治+技术之治”的融贯治理,并与法律3.0理论相印证。为充分实现融贯治理,应当确立以人为本、发展与安全并重、分类分级治理、智能问责等基本原则。